证券代码:000737 证券简称:北方铜业 公告编号:2023-35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15:00。
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6,138,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55.0727%。其中:
通过现场出席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29,974,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 股 份 的 46.8263%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6,166,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8.246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6,164,01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8.246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数的 99.7907%;反对 3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860,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7907%;反对 3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20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
涉及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
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潞安投资有限公司、晋创投资有限公司、宁波
保税区三晋国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
决,也未接收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侯马北铜铜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数的 99.7907%;反对 3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860,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7907%;反对 3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20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潞安投资有限公司、晋创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三晋国投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关联股东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也未接收其他股东
委托进行投票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秦志杰、严博伟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