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由 56 元/股调整为 55.52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 年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
的全部事宜。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
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4.8 元(含税)。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7 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激励
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56-0.48=55.52 元/
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因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而调整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
会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含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