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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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
      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思瑞浦
      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选;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如发生主要资产抵押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的规
      定。
      未达到本条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披露。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
       (包括电子邮件)方式。
第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
       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
       及表决事项的,还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总经
      理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
      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
       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已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或举
       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
      决结果作出决议。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就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时,须经二分之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书面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
      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及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为章程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订,规则内容与之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本规则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含本数;
      “超过”,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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