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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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
      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
      以展示。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
      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
      以发布。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但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
       责人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出
       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
       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并组织上述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
     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以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
     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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