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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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
      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
      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其
      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及上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全资、控股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
      司同意,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从事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并以规避
      外汇汇率变动风险为目的,严禁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
      外币收付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
      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
      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外汇衍生产品持仓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
      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计划,应每年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制定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计划,对全年交易金额进行估计,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计划内容包括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
      类、规避风险的拟交易额度、拟选择的金融机构等。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
     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审批范围操作。
             第四章 内部操作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定,并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批准的
     额度与期限范围内审核签署相关合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履行相应内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
     易额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签署相
     关协议,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
     割,办理相关手续。
     包括交易日期、金额、交割日期、交割价格、交易银行、盈亏情况
     等。
     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1)日常报告:月度结束后,次月 15 日内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变动及持仓规模、盈亏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效果等情况;年
     度终了应就全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情况等形成专门
     报告。
       (2)临时报告:各单位发生如下事项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公司提交临时报告:
       a.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过去 12 个月内实际亏损达到上年归母净
     利润 10%;
       b. 持仓规模超过同期套保范围或风险敞口规模的规定比例、持
     仓时间超过 12 个月。
     外汇交易业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
     要求,确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并按规
     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三)业务部门
       根据客户、采购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付款预测。
    (四)内部审计部门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审批和授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审批和授权
     程序及额度,在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
第十六条 持仓规模应当与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范
     围风险敞口规模的 90%。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当年产生的实际亏损达归母净利润 10%或新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单位,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
     范围风险敞口规模的 50%。
第十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资产负债率高于 85%;
     (2)经营出现亏损;
     (3)整体现金流连续三年为负。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划拨和
     使用的审批程序。不得利用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
     由公司内控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
     期交割;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交易异常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
     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并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
     出解决方案,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
     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
     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
     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充分理解外汇衍生产品的风
     险,严格执行外汇交易的业务操作,遵循风险最小化原则,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
     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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