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因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而调整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二、《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
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三、《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
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新、沈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