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3-076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披露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及其陕西分公司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化学发光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
资金向实验系统增资人民币 8,100 万元,其中 3,000 万元用于实验系统实施“化
学发光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5,100 万元用于实验系统陕西分公司实施“化
学发光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本次增加实施主体情
况和实际需求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
事项。近日,实验系统及其陕西分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下属二级支行上海漕河泾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验系统、交通银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实验系统及其陕西分公司、交通银行
及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0 号)《关于核准上海科华
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总额 738,000,000.00 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738,000,000.00 元,扣除承销
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后
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18,529,590.53 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985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科
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实
验系统、交通银行及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实验系
统及其陕西分公司、交通银行及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8 月 3 日,本次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余额(元)
上海科华实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1006663201 化学发光生产线
系统有限公司 司上海漕河泾支行 3007215668 建设项目(调整)
上海科华实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1006663201 化学发光生产线
系统有限公司 0
司上海漕河泾支行 3007215744 建设项目(调整)
陕西分公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订主体:
甲方一: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下简称“漕河泾支行”)(漕河泾支行无对外签订监管协议的权限,由乙方进行
签署,具体业务由漕河泾支行完成,并受乙方管辖)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66632013007215668,截止 2023 年 8 月 3 日,
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化学发光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
的金额为 3,000 万元。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
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订主体:
甲方一: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
甲方三: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下简称“漕河泾支行”)(漕河泾支行无对外签订监管协议的权限,由乙方进行
签署,具体业务由漕河泾支行完成,并受乙方管辖)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66632013007215744,截止 2023 年 8 月 3 日,
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化学发光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
的金额为 5,100 万元。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
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询、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