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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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3]第 220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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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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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 24 号海岸环庆大厦八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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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3 年 7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
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
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16 人,代表股份数 206,794,03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0.624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股份数 58,641,328 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11.52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1 人,代表股份数 148,152,711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29.104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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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拟就名下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等征收补偿
事宜签署相关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555,33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846%;反对 238,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15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349%;反对 2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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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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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220 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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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彭文文
麦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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