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
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我国《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
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
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
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
员。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财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及证券部配合。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2024年至2026年,时间跨度为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考核期为2024年、第二个考核期为2025年、第三个
考核期为2026年,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条件。
公司层面的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度 40%
相比2023年度均增长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度 30%
相比2024年度均增长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度 30%
相比2025年度均增长20%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
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电池的所有负极材料,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外部出售已确认为
营业收入的数量。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年度个人综合考评等级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0
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
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
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
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
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二)考核次数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实施期间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财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证券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
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
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
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5个工
作日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
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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