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
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绝味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书等;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分别公告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 267 号晚报大厦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戴文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公
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89,485,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
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
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24 名,共计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2,092,5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8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
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表决关
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
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的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傅怡堃
经办律师:
曾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