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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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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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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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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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
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
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
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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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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