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营、
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英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
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经
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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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列席董事会;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监事的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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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
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
关商务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时,股东大会或派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
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因违反本规则第二、三、四章条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股东大会有权撤换,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或超越监事权限的;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长期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
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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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
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10 天、临时会议召
开前 3 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表决事项等书面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因故不能到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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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发表意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
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的,视其弃权。
第二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须以决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的决议应由
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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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
议上的意见、决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经理等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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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
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六章 监事的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因下列原因之一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股东大会决议解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二)本人受刑事处分者;
(三)本人受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宜继续担监事的其它
原因。
第三十八条 监事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原因解任时,缺额由按第三章第八
条规定重新产生的监事补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办
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经监事会提
议予以修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