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建立建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保持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董事;
(二)监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章程》规定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业绩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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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
得税前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公司内部董事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其中
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年薪以其
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基准,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当年经
营业绩指标及个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浮动发放。
(二)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内部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在公司额
外领取薪酬或津贴,其报酬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薪酬规定领取;兼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内部董事,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领取薪酬。 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股东单位或其关联方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三) 公司独立董事均实行固定津贴制,其津贴标准为 6 万元人民币/年(含
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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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职工代表监事及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不因其担
任监事职务在公司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其报酬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薪酬规定领
取,具体发放安排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
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确定,原则上
按月发放,具体发放安排以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绩效年薪
以其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基准,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当
年经营业绩指标及个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浮动发放。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
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亦可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
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
立单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三章 薪酬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及监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考核;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薪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
及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
薪、绩效年薪中统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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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发放绩效年薪,若当年绩效年薪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办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
体实施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