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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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2 日(星期三)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 238 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蔡礼永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1 名,代表公司股份 575,277,29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名,代表公司
股份 495,556,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代表公司股份 83,730,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5,277,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张祖兴先生、章仁马先生、
洪波先生、徐明照先生、张玉明先生和黄伟先生系第四期股权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同时
蔡礼永先生、张祖兴先生担任伟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郑阳先生、沈利勇先生担任伟星
集团有限公司监事职务,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和前述对象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在本议案的
审议中均回避表决,其他关联股东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93,441,5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2%;反
对 6,266,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8%;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463,7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16%;反对 6,266,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4%;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张祖兴先生、章仁马先生、
洪波先生、徐明照先生、张玉明先生和黄伟先生系第五期股权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同时
蔡礼永先生、张祖兴先生担任伟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郑阳先生、沈利勇先生担任伟星
集团有限公司监事职务,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和前述对象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在本议案的
审议中均回避表决,其他关联股东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93,441,5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2%;反
对 6,266,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8%;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463,7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16%;反对 6,266,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4%;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剑律师、赵锦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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