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对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
如下:
一、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远期外汇交易的
套期保值功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
公司仍保持相对稳定的利润水平。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
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
二、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
外币,交易的交割期与预测收(付)款期一致,且交易金额与预测收(付)款
金额相匹配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三、远期外汇交易的业务期间和交易额度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计划交易额度不超过 8,000 万美元,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内。
在上述年度资金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履行日常审批程序并签署相关
法律文件,或由其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四、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
成汇兑损失;
未及时、充分理解产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而造成一定的风险;
构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
风险;
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及子公司损失;
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收(付)
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期、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均需有正常的业务背景。
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风险处理程序、
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
切实有效的。
法律风险。
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降低违约风险。
险敞口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董事长,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
措施。
六、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有利于规避
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
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综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能有效地降低汇率波动风
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七、履行的程序和专项意见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以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有效控制
经营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
理制度》,符合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
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且相关决策程序和审
批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会议召集、
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已
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己发表同意意见。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且公司仅涉及低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不涉及高风险的外汇交易品种,风险相
对可控;同时,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健全且有
效执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的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