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阳纸业”)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2023)回购价格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2023)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2023)》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2023)》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中有10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
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1,000股,回购价格为7.95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2023)》等有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对上述1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2023)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60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2,476.84 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2023)》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1-2023)》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1,160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2023)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 2,476.84 万股,同意公司办
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
李耀 徐晓东 王晨明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