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就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公司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
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
于制定<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阅。我们认为,前述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前述事项并将该等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鹏、高倩、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