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 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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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91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会议室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 加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或 股东代 表共计 5 人 ,代表 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1,916,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5.29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1,8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4%。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9995% ;反对 0 股 ,占 出席 会议 所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60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2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9995% ;反对 0 股 ,占 出席 会议 所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60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2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 以上通过。
  议案 4.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 以上通过。
  议案 5.0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同意股份数:40,80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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