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营开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不超过 2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定有利于解决暂时的流动性需求,降低公
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不影响原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成榕先生
毛庆传先生
刘志耕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