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本次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微芳、吴丹、吴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