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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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确保实现财务总监工作目标,发挥
财务总监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财务总监职责及工作细则。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
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财务总监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必须专职,财务总监不得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及
其下属公司中担任其他职务。财务总监在本公司领薪。
第五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的利益;
法规和制度;
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 2 年以上;
第七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因渎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
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该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第八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
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待董事会批准后
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财务总监辞
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条 财务总监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提供财
务决策信息;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责任:
责,致使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
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
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
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利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
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总
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公司已将该信息合法
披露除外)。非经授权,财务总监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
得擅自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董事会、总经理赋予的
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
义务。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
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应得到奖励;财务总监因财务监督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财
务制度出现问题,则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
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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