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本次会议。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2023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0,000 万元用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
低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