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未发现林茂亮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本次提名林茂亮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林茂亮先生提名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