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
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科
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
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公司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
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根据《科创板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填写相
关表格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有关承诺函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
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
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二) 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
长审批;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
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
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
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
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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