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针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竞买白银瑞光供热服
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
原则,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特别
是非关联的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
司关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光金、张亚光、唐海涛、杨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