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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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斯莱克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概述
  斯莱克控股子公司常州和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宁德聚力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聚力”)拟与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东侨管委会”)、宁德聚能动力电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德聚能”)共同签署《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东侨管委会同意
宁德聚力投资 2 亿元人民币建设动力电池结构件项目,宁德聚能投资 6 亿元人民
币建设动力电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关键结构件项目,项目选址宁德东侨锂电智
能制造配套产业园。
  同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宁德聚力拟与宁德聚能签署
《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宁德聚能取得位于宁德东侨锂电
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约 70 亩土地并投资建设工业厂房,厂房建成后宁德聚力拟
向宁德聚能租赁约 20 亩土地的工业厂房,租金参照同区域同类厂房市场价格公
允定价。
  公司控股股东科莱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莱思”)间接控股宁德聚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宁
德聚能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5 票同意、
关联董事安旭先生、张琦女士已回避表决(安旭先生为科莱思实际控制人,张琦
女士为安旭先生配偶),独立董事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
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注塑制品、吸塑制品的制造加工与销售;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与销售;
集装箱翻新改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苏州盛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55.2836%,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持股 43.73%,池州市骏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0.9864%。
苏州盛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股股东为科莱思,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董事长安旭先生。
产为主导,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企业,主要产品有模组箱体、电池托盘
等,目前在原有业务上新增了气凝胶新型材料业务、辊压箱体业务。
   宁德聚能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元,净利润 970.88 万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科莱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52,844,08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0.24%,为公司控股股东,科莱思通过全资子公司西安盛安投资有
限公司出资苏州盛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从而间接控股宁德聚能,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宁德聚能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交
易价格基于市场化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投资协议及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协议
  甲方: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宁德聚能动力电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宁德聚力科技有限公司
车关键结构件项目,总投资预计 6 亿元,同意丙方在东侨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建设
动力电池结构件项目,总投资预计 2 亿元。在具体实施项目时,由乙方在东侨开
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聚能力创(宁德)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并承继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
营业的税收在甲方管辖区域内缴纳,做到合法经营,同时保证本项目固投和产值
在甲方管辖区域内入统。
以挂牌方式出让,具体地块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最终规划审批为准。乙方
承诺采取一次性投资建设模式,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建设项目设计
条件,5 个月内动工建设,24 个月内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
投产。
  若乙方未能通过摘牌成交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则本协议即予以解除,不
再履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自行另外寻找项目投资方式。
划及建设许可、环评、安评、能评、职评等相关手续。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并
确保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营所需的用水、电、燃气容量并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缘,
确保符合外排标准的生产尾水接入外围市政管网。
订宁德锂电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
期的,则乙方、丙方的动工建设、竣工验收、竣工投产等期限均相应顺延,乙方
应及时向甲方申明延期情形。
省、市、区的投资优惠和产业扶持相关政策。甲方依法依规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兑
现。若遇政策调整,则以新文件要求执行。同时,政策中涉及本协议中甲方的扶
持政策部分,不叠加享受,若遇叠加部分则就高享受。
建设,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协议具备同等效力的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如不能协商解决,各方均可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起生效。
  (二)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宁德聚能动力电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宁德聚力科技有限公司
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占地约 20 亩土地的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以有关房屋土地测
绘部门的实测为准。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限。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合同租金的基础上参照当时的市场行情,协商续
租期的租金及租期,并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用租赁场所的,乙方不再继续承担投资、税收等指标。
修、安装设备或改建不应损害该房屋的结构、承重、外观、公共部位。
租用及良好状态。在该房屋遭受到毁损,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房屋内
的水管通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或缺陷时,乙方应及时以
口头及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租赁位于宁德东侨锂电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约 20 亩土地及对应工业厂
房,并承担约 20 亩土地对应的亩均投资强度指标及对应税收指标、营收指标。
  一方违约的,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
密资料予以保密。
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复制件)。
商方式解决。
起诉讼。
  六、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满足周边地区客户的产能配套需求,宁德聚力与东侨管委会及宁
德聚能签署《投资协议》、与宁德聚能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本次对外投资可
以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电池壳的产能规模,同时将加深公司与下游电池厂商的
合作关系,提升客户合作层次和深度,拓展新能源电池壳业务的发展;本次关联
交易可合理利用土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本次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基于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属于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本次对外
投资及关联交易定价是按照市场化定价,定价公平、合理,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
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合同的按约履行将对公司未
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与池州骏智签署<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向池州骏智
提供新能源电池盖板高速生产线相关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62,700,000 元。2023
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关联交易及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科莱思
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10,616,464.87 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关联交
易是交易双方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愿协商达成,没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该议案
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往来,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的发生而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斯莱克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商敬博         聂晓春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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