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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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
司提供的资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
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
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
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
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
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
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修订稿)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六、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过程中,
公司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窦林平 张善英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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