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注销 2012年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和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潘同文、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