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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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 2023-103 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隆
基 绿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21]3561 号)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为公司上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
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发行需要,
公司决定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于近日与中金公司签署了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
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
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
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终止
与国信证券的保荐协议,中金公司将承接国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委派
雷仁光、罗龙飞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保荐和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对国信证券及其项目团队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持续督导
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雷仁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曾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项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罗龙飞: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曾经主持或参与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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