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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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
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整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我们同
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预案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
证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的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 GDR 新增
境内基础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
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
策,适应行业发展趋势,且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和经济效益,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
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对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
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
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 毅          马 涛            黄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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