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
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
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三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的业务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
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
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公司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如需)。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有)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买
卖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业务等。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盈亏情况。内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更新,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建议。
负债和未来现金流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
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
送批准后实施。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总监。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日期、
盈亏情况。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
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相关机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
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
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