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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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广
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
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冯康、黄展鹏、丁洪陆、林卫云、张天松、邹创铭的个人履历、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李刚、金泳锋、康海文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
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履行
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
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9104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并且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首次授予部分 120 名激励对象(不包含 8
名离职人员)对应考核当年(即 2022 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96.1306
万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部分 27 名激励对象(不包含 4 名离职或身故人员)
对应考核当年(即 2022 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2.53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和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
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数量的
调整。
  五、关于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将进一步实现境内
外主体之间跨境资金管理一体化,集中开展资金余缺调剂,将有效降低资金使用
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业务流程的优化。公司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
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事项。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业务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
汇汇率风险为目的,增强财务稳健性,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
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刚、金泳锋、康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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