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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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
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2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至少 1 名。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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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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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公司上市后,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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