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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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
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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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担任,审
计委员会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
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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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其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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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资料进行评议、签署意见,
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公司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
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
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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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
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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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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