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
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由
于资本市场及相关政策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策。
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事
项所涉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并撤回申请文件。
独立董事:蒋力、沈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