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独立董事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的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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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
            售业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的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与大家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签署《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
业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23
年 1 月 31 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本行已与大家人寿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行与大家人寿拟签订《补充协议》将金
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2023 年度服务费用上限由 3.50 亿元调整为
定 2024 年度服务费用上限为 12.00 亿元,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拟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本笔业务纳入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最高授信额度
内统一管理,占用非授信额度。本行股东大会已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关联交易的议
案》,同意核定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关联交易额度 600
亿元,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支用限额 310 亿元,存款等非授信类关
联交易额度 29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
  由于《补充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费用上限的最高
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0.1%但低于 5%,因此,进行该等交易将构成本
行非豁免持续关联交易,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项关
联交易由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
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
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
                    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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