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公司全体监事充
分讨论,现就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
意见如下:
《证券法》、
《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监事审议表决,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胡维兵 李尧 Binh Hoang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