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西国科军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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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及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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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
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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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适用。
如果交易事项属关联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
行。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江西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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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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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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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负责具体筹备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会议文件,筹备会务;
(二)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安排会议发言;
(五)收集、统计表决票等;
(六)通知参会人员提前到会;
(七)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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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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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
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六)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注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
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
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人
员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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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
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
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
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
权。
第四十二条 大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
由秘书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
记的临时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
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
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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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到大会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 股东违反
以上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三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或说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
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 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
事项。(属于需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均认定不予答复)。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顶。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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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
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其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
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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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
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
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
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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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会议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大会届次;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六)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注
明“某某代某某股东表决”;
(七)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
股东,并在表决完后由股东大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收回。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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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江西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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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现场会议的表决票、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
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
以根据情况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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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
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
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规则中,
“以上”
“内”包括本数,
“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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