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军工: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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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国科军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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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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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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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
      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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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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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
        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
        要职责有: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
      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
      纳管理公司信息。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
      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
      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回答投资者
      的询问。
      (八)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
      根据公司已披露信息内容制作并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交流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业务
        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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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
        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
        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
        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
        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
        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准确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使用文字准确。在披
        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
        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
        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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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
        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
        件。
        (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类。
        (四)公司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对披露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董事长批准
        披露。
        (六)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将合规信息通过前条所列渠道进
        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需文字、图像资料的收集通过公司内网完
        成。文字稿件必须以 word 文档形式提交,稿件中涉及的证书、图
        表、图像等不可录入资料必须经扫描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作为附
        件一同提交。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
        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四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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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
        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
        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
        有关问题。
第四十九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
        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
        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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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五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
        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
        了解公司情况。
第五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
        出通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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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五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
        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
        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
        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六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
        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六十二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
        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
        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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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者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导致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免除其
        职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中涉及上市公司相关条款的,待公司上市后生效,公司上
        市前,相关条款参照适用。
第七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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