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宁
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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