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4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象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
,其作为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 184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
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