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聚力文化《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经认真研究,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相关材料,本次被提名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
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魏晓静先生的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
司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本次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魏晓静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经审查,本次被提名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已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
件。公司董事会本次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魏晓静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力文化《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梅娟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