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事先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一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关联方宁波创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江丰同创
半导体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与沈阳恒进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
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签订补
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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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