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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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0.7 万股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 元/股。我
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本次回购注销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未解除限售的 0.7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择期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
  二、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1-
已满足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达成。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办理 37.50 万股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结项或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
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本次延期不
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变更,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之“惠州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
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实施结项,并将上述项目结余募集资
金(包括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减手续费净额,具体金额以实际划款时
该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募投项目之“武汉基地平板显
示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 2023 年 7 月 31
日延期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
                        -2-
  四、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关联方宁波创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江丰同创
半导体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与沈阳恒进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
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靠的设备上游供应
链,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
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且董事姚力军先生、JIE PAN 先生、于泳群女士
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3-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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