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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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衍生品
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
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
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
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衍生品交易
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
互换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在公司的账户中进行,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六条   公司根据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和性质对衍生品交易实行分级决
策、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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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经董事会同意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
析比较。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
必要性,提出开展衍生品交易计划的建议书。衍生品交易计划应包括交易品种和
额度,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
               第三章 衍生品交易的审批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取得或处分金融衍生工具单笔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
累计3000 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以下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核准。单笔1500
万美元,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对于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决定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时
间,财务部负责随时关注衍生品的市场信息,及时向总经理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
评估变化情况。财务部门认为应终止衍生品交易时,应当向总经理提出终止建议
书。
     第十二条   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应以稳健为原
则,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并随时向总经理提出衍生品交
易分析报告和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衍生品交易的帐务处理,对衍生品交易建立台帐,及
时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相关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
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四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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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
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
受的方式等,应按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部
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
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
括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
况等内容。总经理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与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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