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规范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
价格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价
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从事卖出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
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从事生产加工所需原料套期保值交易,不进行投
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
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
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
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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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在年度内套期保值未平仓原材料数量5000吨以内,且总量在年
采购数量的20%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如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按公司章程
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
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董事长
(副)总经理
财务部
交 资 会 档
易 金 计 案
员 拨 核 管
付 算 理
员 员 员
第七条 董事长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套期保值管理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三)听取交易员及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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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总经理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套期保值管理会议;
(二)督促、检查公司套期保值管理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当市场发生异常波动,使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与实际出现严重背离时,
为控制风险,可代表董事长向交易员先行下达交易指令,并在事后向董事长报告;
(四)协助董事长处理套期保值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总经理履行职务;
(五)履行公司以及公司套期保值管理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务部作为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董事长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总经理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下设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岗位。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二)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行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在交易授权书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三)资金拨付员: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四)会计核算员:相关帐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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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
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
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
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
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
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一)在确定开户前,应对三家以上经纪公司调查、询价对比后,选择境内具有
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二)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三)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
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十七条 交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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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员收到符合公司审批流程的申请书后,检查审批流程是否完善;
(二)资金结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
如保证金头寸不足,根据公司规定经金融管理部总监审批后,调拨资金补足保证
金;
(三)交易员检查申请书审批流程无误,并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向期货经
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四)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成
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不一致,则需交易员核查原因。若
发生错单情况,则按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六)交易员在交易发生当日登记台帐;
(七)交易员经常关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持有合约的浮盈浮亏情况。如浮亏需
要补充保证金,需及时与资金部结算人员沟通,调拨资金。若浮动亏损达到公司规
定止损线,立即汇报总经理,根据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做出平仓等处理;
(八)提前平仓处理:交易员在接到符合公司审批流程的平仓申请书后,向经纪
公司询价,并经复核人员复核,总经理审批后向经纪公司下达平仓指令;
(九)移仓处理:移仓申请须经公司审批部门同意后,交易员方可执行;
(十)实物交割处理:如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在接到审批后的交
割指令后,交易员提前对资金拨付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
成。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应做到的工作:
(一)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
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
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
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进行监督等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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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以
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要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
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
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
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专用风险保证金来源为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套期保值收益,
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如拟增加风险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上
限,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及
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
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
存至少15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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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
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
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
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二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
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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