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方承诺》及《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存
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日电”)
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坚之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从事与上市公
司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力恒投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自然人陈建龙。届时,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力恒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建龙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部分存在从事
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控制方 主体名称 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情况
福建省恒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锦纶再生纤维生产与销售
福建省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 锦纶 6 切片、锦纶丝的生产与销售
福建省力恒锦纶实业有限公司 锦纶 6 切片、锦纶丝的生产与销售
福建省恒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锦纶丝的生产与销售
陈建龙
福建省恒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锦纶 6 切片的生产与销售
福建恒申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膜级切片的销售
福建恒申寰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膜级切片、工塑级切片的销售
福州市力源锦纶实业有限公司 锦纶丝的生产与销售
力恒投资在本次发行完成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自然人陈建龙控制的上
述主体与上市公司将构成同业竞争。为尽快规范同业竞争问题,一方面,陈建龙
已制订了处置与上市公司运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并制定了针对未来业务的整
合计划及措施。另一方面,力恒投资及陈建龙先生已就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措
施及相关事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参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力恒投资
与陈建龙针对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形所做出的公开承诺,时限明确,相
应措施具有有效性、可行性、合规性、合理性。上述各方承诺的履行能够切实维
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陈玉宇
高 琦
林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