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各项议
案和相关材料,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加了补充承诺,公司
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公司编制了《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前述更新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签
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编制了《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前述更新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
《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陈玉宇
高 琦
林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