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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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公司
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
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
监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制度中所称“监
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按照以下
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一)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二)监事会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提名。
  第六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提交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和当选
  第八条 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
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九条 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
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第十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
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一条 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
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
选。
     第十三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条件
  (一)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
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三)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
数应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
达到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监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
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
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其他董事、监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
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细则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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