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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及事由);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能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至少 1/2 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出席会议的监事少于四名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每名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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